案例一 |
2005年11月的一天,四名未成年人A、B、C、D在石家庄市开发区一粮店遇放学回家的学生H,A便上前殴打并索要钱财,后A、B、C、D将H带至一麦地,A用木棍,B、C、D用拳脚继续对H进行殴打索要钱财,并逼迫H将所骑自行车卖掉,所得赃款20元被挥霍。
检察院依法抢劫罪提起公诉。律师依法辩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人不构成抢劫罪,而应以寻衅滋事处罚,并具有其他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法院依法审理后采纳律师意见,当庭宣判:一、四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二、分别判处四人六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并予缓刑。 |
案例二 |
A、B系朋友关系。1999年B因作生意需要,从A处借款100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后A多次向B口头提出返还借款,但B生意作赔,无力归还。2005年A从其他朋友处获知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是A向B虽然主张权利,但是无证据证明。A情急之下,想采取不理智的措施。此时一朋友提出还是先向律师咨询一下再说。于是A向律师求助。
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的,随时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向对方提出主张后,仍不予归还的,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两年。经律师的解答,A心里有了数,于是委托律师依法提起诉讼。此案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诉讼时效并未超过,事实清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A的权利得到了保护,同时避免了恶性事态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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